修業辦法 - 在職班
修業辦法 - 在職班
※96年入學之修業辦法※
| 類別 |
內容 |
| 最低畢業學分 |
最低72學分 |
| 專業共同必修 |
共57學分。
詳細課程 |
| 系選修課程 |
至少應修15學分。
詳細課程 |
| 跨系選修 |
承認為系選修最高6學分。
|
※95、94年入學之修業辦法※
| 類別 |
內容 |
| 最低畢業學分 |
最低80學分 |
| 專業共同必修 |
共60學分。
詳細課程 |
| 系選修課程 |
至少應修20學分。
詳細課程 |
Note:93年(含)之前入學新生補修原則如下
- 須補修舊課程「作業研究」者,得由新課程「作業研究」或「管理科學模式」擇一補修
※93年入學之修業辦法※
| 類別 |
內容 |
| 最低畢業學分 |
最低80學分 |
| 專業共同必修 |
共63學分。
詳細課程 |
| 系選修課程 |
至少應修17學分。
詳細課程 |
Note:93年(含)之前入學新生補修原則如下
- 須補修舊課程「作業研究」者,得由新課程「作業研究」或「管理科學模式」擇一補修
※二年制在職專班學生選課規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7日95學年度下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改通過
中華民國95年10月26日95學年度上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修改通過
中華民國92年9月18日系務會議決議通過規定
- 本系專業共同及分組必修課程(以下簡稱本系必修課程),第一次應隨班修課,不得延修或至其他系所修習。
- 本系必修課程若須重修,應在本系補修;若該重修課成與該生當學期之必修課程衝堂者,應優先至本系二年制在職專班開設之相同科目修課,再依次為其他系所之相同科目。
- 本系必修課程,低年級班不得修習高年級班課程,惟學生學業成績優良且符合學校規定者,得經申請核准後修習。
- 本系選修課程,與其他系所科目名稱相同者,應修先以本系開設者為主,不得至他系所選修。
- 二年制在職專班得選擇修習本系大學部課程,但不得超過該生當學期學分數三分之一。
- 如有何於本規定二、三、五條之情事者,學生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核准後修習。其他如有本規定未規範事項或情形特殊者,應簽報系主任開會決議。
- 九十二年度後入學同學之系選修課程,得選修外語課程至多6學分,但不含全校共同必修之語文科目。
- 二年制在職專班之系選修課程,得選修外系所開設之課程至多6學分。
- 本規定經系務會議通過後,自九十二學年度第一學期起生效。修正時亦同。
※抵免學分辦法※
95年9月26日95學年度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
- 本辦法規範亞太工商管理學系學生所提出之抵免學分申請。
- 相同學制得抵免相同學制之科目(日間部學士修業科目得抵日間部學士修業科目、在職專班學士修業科目;在職專班學士修業科目得抵在職專班學士修業科目)
- 各學制申請抵免科目之修業成績至少需達70分(含)以上方得抵免。
- 第四條 入學本系前修習之專業科目,至入學時已超過5年者,不得抵免。
- 抵免學分申請,得以學分多者抵免學分少者或兩科以上合併抵免,不得以學分少者抵免學分多者。
- 研究生可抵免之學分數,以應修畢業學分數三分之二為限。
二年制在職進修專班及碩士在職專班補修大學部基礎學分課程,可抵免學分數不得超過三十學分。
- 本系得因個別科目之情況,認定該科不得抵免。
本系審核抵免科目,如有必要,得通知申請者接受甄試,甄試及格者,准予抵免。
-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