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業辦法 - 碩士班

修業辦法 - 碩士班

第二屆第一屆選課規定抵免學分




※第二屆之修業辦法※


類別 內容
最低畢業學分 最低39學分(含碩士論文6學分)
必修課程 19學分。 詳細課程
系選修課程 至少應修15學分。 詳細課程
其他選修需為碩士課程,
且不得為書報討論、專題討論等性質或與必修課程同性質之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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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屆之修業辦法※


甲組
最低畢業學分 最低42學分
必修課程 22學分(含碩士論文6學分)。 詳細課程
甲組選修課程 至少應修15學分。
別組選修課程 至少應修6學分,
且為乙、丙、丁等三組之分組必修或分組選修。

乙組
最低畢業學分 最低45學分
必修課程 22學分(含碩士論文6學分)。 詳細課程
乙組選修課程 至少應修15學分。
別組選修課程 至少應修8學分。
1、為甲、丙、丁等三組之分組必修或分組選修。
2、外系碩士班課程不超過2門,且不得為書報討論或專題討論等性質之課程。

丙組
最低畢業學分 最低40學分
必修課程 16學分(含碩士論文6學分)。 詳細課程
丙組選修課程 至少應修18學分。
不足學分得選修其他組別之分組必修或分組選修課程或管院開設的研究所課程。

丁組
最低畢業學分 最低42學分
必修課程 22學分(含碩士論文6學分)。 詳細課程
丁組選修課程 至少應修15學分。
不足學分得選修其他組別之分組必修或分組選修課程或管院開設的研究所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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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士班學生選課規定(96學年度入學學生適用)※


96年5月22日 95學年度下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訂
  1. 本辦法依據「國立高雄大學學則」及「國立高雄大學學生抵免學分辦法」,訂定之。
  2. 研究領域為:
    1. 管理科學、作業管理、品質管理、運籌與供應鏈管理、服務業管理等相關領域。
    2. 行銷管理、策略管理、科技管理、國際企業管理、組織與人力資源管理等相關領域。
  3. 最低畢業學分為39學分(含論文6學分)。
  4. 必修課程如下:
    1. 書報討論(一)、書報討論(二)、專題討論(一)、專題討論(二)等各1學分,共4學分。
    2. 研究方法3學分。
    3. 專業必修包含亞太企業管理、多變量分析等各3學分,共6學分。
  5. 須於畢業前檢附下列任一之考試成績證明(至少需參與考試一次):
    1. 托福紙筆型態測驗須達520分,電腦型態測驗須達193分,新式電腦型態測驗即將於臺灣地區實施,俟實施後,另訂之 (限畢業前五年內)。
    2. 多益成績達700分 (限畢業前五年內)。
    3. 通過全民英語中高級檢定(限畢業前五年內)。
    4. 美(英)語系外籍生或曾獲美(英)語系學士學位以上學歷者。
    5. 參加國際交換學生以英語教學一季以上者。
    6. 修業期間修滿本校外國語文訓練中心中級英語會話或中高級英語會話達54小時且得有結業證書者。
    7. 以英文撰寫論文者。
    8. 研究生親自赴國外以英文於國際研討會發表論文。
  6. 本系學生之指導教授必須為本校亞太工商管理學系專任教師。如需共同指導,其中一位指導教授應為本系之專任教師。
  7. 碩士班研究生於入學後第二學期第二週前,必須找到論文指導教授(論文指導教授申請書如附表一)。論文題目應於第二學期期末考週結束前經指導教授及主任同意,交系辦公室存查。
  8. 指導教授之變更需經新任指導教授書面同意,並知會原指導教授後,送請系主任核定,變更以一次為限,並於二年級上學期期末結束前辦理。
  9. 學分抵免之規定如下:
    1. 入學前於外校所修課程,學分抵免至多6學分為上限。(不含書報討論、專題討論等性質課程)。
    2. 入學前於本校它系所修課程,學分抵免至多9學分為上限。(不含書報討論、專題討論等性質課程)。
    3. 入學前於本系所修課程,抵免總學分數以應修學分數之三分之一為限。(不含書報討論、專題討論等性質課程)。
    4. 入學前五年之內修習與管理相關之研究所課程,成績達七十五分以上,准予申請該科學分抵免,由系課程委員會核定之。
    5. 入學前五年之內本校推廣教育研究所學分班課程,成績達八十分以上或佔修課總人數排名前百分之五十者,准予申請該科學分抵免,由系課程委員會核定之。
    其他特殊情況者均須由系課程委員會核定。
  10.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送教務會議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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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免學分辦法※


95年9月26日95學年度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
  1. 本辦法規範亞太工商管理學系學生所提出之抵免學分申請。

  2. 相同學制得抵免相同學制之科目(日間部學士修業科目得抵日間部學士修業科目、在職專班學士修業科目;在職專班學士修業科目得抵在職專班學士修業科目)

  3. 各學制申請抵免科目之修業成績至少需達70分(含)以上方得抵免。

  4. 入學本系前修習之專業科目,至入學時已超過5年者,不得抵免。

  5. 抵免學分申請,得以學分多者抵免學分少者或兩科以上合併抵免,不得以學分少者抵免學分多者。

  6. 研究生可抵免之學分數,以應修畢業學分數三分之二為限。
    二年制在職進修專班及碩士在職專班補修大學部基礎學分課程,可抵免學分數不得超過三十學分。

  7. 本系得因個別科目之情況,認定該科不得抵免。
    本系審核抵免科目,如有必要,得通知申請者接受甄試,甄試及格者,准予抵免。

  8.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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