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業辦法 - 大學部
修業辦法 - 大學部
102級以後│100、101級│ 99、98級│ 97級│ 96級
抵免學分│ 上修規定 │ 選課規定
※102級以後之修業辦法※
| 類別 | 內容 |
|---|---|
| 最低畢業學分 | 最低134學分 |
| 專業共同必修&分組必修之課程 | 企管組共93學分;工管組共93學分。 詳細課程 |
| 系選修課程 | 企管組至少應修6學分;工管組至少應修6學分(不得與系外語必選課程重複計算)。 |
| 系外語必選課程 | 至少應修外語課程共3學分(不含英語會話與閱讀、商用英文)。 |
| 通識課程 | 至少應修32學分。 |
Note:通識課程學分規定:
校定必修4學分,通識選修28學分及其他選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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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級以後之修業辦法※
| 類別 | 內容 |
|---|---|
| 最低畢業學分 | 最低134學分 |
| 專業共同必修&分組必修之課程 | 企管組共90學分;工管組共90學分。 詳細課程 |
| 系選修課程 | 企管組至少應修6學分;工管組至少應修6學分。 詳細課程 |
| 系外語必選課程 | 至少應修外語課程共4學分(不含英語會話與閱讀、商用英文)。 |
| 通識課程 | 至少應修32學分。 |
Note:通識課程學分規定:
校定必修4學分,通識選修28學分及其他選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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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98級之修業辦法※
| 類別 | 內容 |
|---|---|
| 最低畢業學分 | 最低140學分 |
| 專業共同必修&分組必修之課程 | 企管組共84學分;工管組共87學分。 詳細課程 |
| 系選修課程 | 企管組應修12學分;工管組應修12學分。 詳細課程 |
| 通識課程 | 至少應修32學分。 |
Note:通識課程學分規定:
大一上學期「英語會話與閱讀一」2學分,及大一下學期「英語會話與閱讀(二)」2學分為通識課程必修科目,此外,「科技類」至少應修2學分、「社會科學類」至少應修2學分、「人文類」至少應修2學分、「運動健康休閒類」至少應修2學分,總計至少應修32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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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級之修業辦法※
| 類別 | 內容 |
|---|---|
| 最低畢業學分 | 最低128學分 |
| 專業共同必修&分組必修之課程 | 企管組共83學分;工管組共83學分。 詳細課程 |
| 系選修課程 | 企管組至少應修12學分;工管組至少應修12學分。 詳細課程 |
| 通識課程 | 至少應修32學分。 |
Note:
- 通識課程學分規定:
大一上學期「英語會話與閱讀一」2學分,及大一下學期「英語會話與閱讀(二)」2學分為通識課程必修科目,此外,「科技類」至少應修2學分、「社會科學類」至少應修2學分、「人文類」至少應修2學分、「運動健康休閒類」至少應修2學分,總計至少應修32學分。 - 93年(含)之前入學新生補修原則如下:
(1).須補修舊課程「微積分」者,僅須補修新課程「微積分(一)」
(2).須補修舊課程「作業研究」者,得由新課程「作業研究」或「管理科學模式」擇一補修
(3).須補修舊課程「法學緒論」者,得由通識課程「法學概論」或「法學概念」擇一補修
(4).須補修舊課程「管理數學」者,可隨本系二年制在職班「管理數學」補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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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級之修業辦法※
| 類別 | 內容 |
|---|---|
| 最低畢業學分 | 最低128學分 |
| 專業共同必修&分組必修之課程 | 企管組共83學分;工管組共83學分。 詳細課程 |
| 系選修課程 | 企管組至少應修12學分;工管組至少應修12學分。 詳細課程 |
| 通識課程 | 至少應修32學分。 |
Note:
- 通識課程學分規定:
大一上學期「英語會話與閱讀一」2學分,及大一下學期「英語會話與閱讀(二)」2學分為通識課程必修科目,此外,「科技類」至少應修2學分、「社會科學類」至少應修2學分、「人文類」至少應修2學分、「運動健康休閒類」至少應修2學分,總計至少應修32學分。 - 93年(含)之前入學新生補修原則如下:
(1).須補修舊課程「微積分」者,僅須補修新課程「微積分(一)」
(2).須補修舊課程「作業研究」者,得由新課程「作業研究」或「管理科學模式」擇一補修
(3).須補修舊課程「法學緒論」者,得由通識課程「法學概論」或「法學概念」擇一補修
(4).須補修舊課程「管理數學」者,可隨本系二年制在職班「管理數學」補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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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免學分辦法※
95年9月26日95學年度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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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上修規定※
|
※國立高雄大學亞太工商管理學系選課規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98學年度上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改通過
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97學年度下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改通過
中華民國96年3月7日95學年度下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改通過
中華民國95年10月26日95學年度上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修改通過
中華民國92年9月18日系務會議決議通過規定
- 本系專業共同及分組必修課程(以下簡稱本系必修課程),第一次應隨班修課,不得延修或至其他系所修習。
- 本系必修課程若須重修,應在本系補修;若該重修課程與該生當學期之必修課程衝堂者,應優先至本系在職專班開設之相同科目修課,其次為其他系所之相同科目,最後為其他國立大學之相同科目。(參見附表一)
- 本系必修課程,低年級班不得修習高年級班課程,惟學生學業成績優良且符合學校規定者,得經申請核准後修習,當年度課程若需特殊考量者,得提系務會議討論決議。(參見附表二)
- 本系選修課程,與其他系所科目名稱相同者,應先修習本系開設者,不得至他系所選修。在職專班得選擇修習本系日間部選修課程。
- 如有合於本規定二、三條之情事者,學生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核准後修習。其他如有本規定未規範事項或情形特殊者,應簽報系主任開會決議。
- 九十二年度後入學同學之系選修課程,得選修外系外語課程至多6學分,但不含全校共同必修之語文科目。
- 二年制在職專班九十三年度後入學同學之系選修課程,得選修外系選修課程至多9學分。
- 本規定經系務會議通過後,自九十八學年度第一學期起生效,修正時亦同。